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呼院字〔2022〕351号
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结
束前10分钟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一律凭身份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证件不齐者不准入场。入场后保持安静,按指定位置入座(标准考场按7788排列,或横成行、竖成列整齐排列),并将证件放在桌
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三、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更不能发微信、微博等与考试相关网络信息。除考试规定使用的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普通计算器外,与考试无关的书、笔记、作业本、书包等非考试物品一律按要求暂放到指
定地点。考生不许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四、考生应认真听主考教师讲解有关考试要求,服从考试安
排。
五、考生只能使用考试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其上签名。
考试结束后,需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指挥,保持肃静。考试中,凡采用相互说话、偷看抄袭他人试卷、夹带或传递资料、交换试卷、互对答案和代考等任何不正当、不公正和不诚实手段进行考试,均属考试作弊。对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收回试卷,没收作弊材料(或工具),取消其考
试资格,令其退场,将作弊时间、情节等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并责成作弊考生签字确认。
七、考试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
问题,教师不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场,应得到主考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
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放在桌子上由监考教师收取,考生应原地不动。此时,
凡不停止答题或抄袭他人试卷及核对答案者均视为作弊行为。
十、考生应在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有序退
场。
十一、考试进行中,凡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 日
呼伦贝尔学院党政办2017年12月29 日印发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
呼院字〔2017〕352号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
规定。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
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三条 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
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
高声喧哗。
第五条 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若要借用计算
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第六条 开考后不得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
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试试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 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报教务处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考试前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缓考手续原则上应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再受理缓考申请。未经缓考申请或申请
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
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
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4.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
物品的;
8.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9.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10.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生违反第十一条1-3项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违反第十一条4-14项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衣服、文具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
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
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12.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1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14.窃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15.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3人或3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16.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违反第十三条1-8项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违反第十三条9-16项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
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各学院要立即上报,专业课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报学生处处理,公共课考试由监考教师报教处务核实后转学
生处处理。
2.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立即收缴证据和试卷,终止其考试,并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绝签字则由两名监考教师注明
情况后签字,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
3.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学院将有关证据、学生检查、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
原则上当天分别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
4.学生违纪、作弊处理意见以学生处正式文件为准。
5.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
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
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
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 日
呼伦贝尔学院党政办2017年12月29 日印发
呼伦贝尔学院教师监考守则
呼院字〔2017〕375号
为保证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以下监
考守则,望遵照执行。
一、监考教师要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监考教师由各部门推荐的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各部门需
推荐有经验、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监考任务。
三、监考教师要自觉按学校安排的监考日程、监考科目到指定考场实施监考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布置、监考、检查等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
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四、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因监考教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违规的,将按照《呼伦贝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
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教师在履行监考职责时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佩戴规定的监考标志。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取试卷,领取、送达试卷必须履行交接签字手续;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执行监考任务;
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六、考试前1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检查、确认考生身份,同时要求考生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生迟
到30分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
束前10分钟考试不得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不得拆封缺考考生或多
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和传播试卷。
七、考试前10分钟一名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一名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读《呼伦贝尔学院考生守则》《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内容;提醒考生再次清理违规物品,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考试开始铃响后,监考教师按实到考生逐一分发试卷和其他考试资料,不得让考生传试卷;分发试卷结束后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同时提醒考生检
查试卷质量,遇有印刷不清等问题及时更换。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质量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两位监考教师应分别在考场的前后位置注视考场,巡视时走路要轻;听力部分考试时,原则上不得
在考场内走动。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遇有考生违规、作弊事件发生,监考教师要立即没收其试卷、收缴相关身份证件和作弊工具,移交教务处(或学院教务科研办),不隐瞒、不虚报;如实在考场记录单相应位置填写考生身份信息,
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并详细说明违规、作弊情节。
十、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任何
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严密监视考场秩序,要求学生把试题册、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整理好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按顺序收取,待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
统一离场;同时补充填写考场记录单中的其他空白项,签字确认,
不得代为签字,监考记录单涂改无效;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开课学院,另一份交教务处(或开课学院教务科研办)留存;监考教师收取试卷过程中,凡不停止答题、抄写、对答案等违规考生按《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等考试监考的老师,考前应该参加相应培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依据相应的考试操作
规程执行。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 日
呼伦贝尔学院党政办2017年12月29 日印发
呼伦贝尔学院考试巡考制度
呼院字〔2017〕377号
为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考试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巡考工作人员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
制度。
一、巡考员构成
巡考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学校教学督导组、考试流动监考(校、院两级)人员组成,分别组成学校、督导组、学院三级巡考队伍。其中教务处协助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对全校全日制学生的考试进行总巡考;学校领导带领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对全校全日制学生的考风考纪、考试组织、考场情况进行巡考;学校督导组对全校全日制学生的考试进行考场巡考,并对处级干部、学院的巡考情况进行检查;学院巡考由各学院教务科研办负
责安排,对本学院所涉及的各类考试进行考场巡考。
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巡考 (对考风考纪、考试组织、考场情况进行巡考) |
学院巡考 (学院领导、教务科研办、学工办管理人员,完成学院安排的巡考任务) |
巡考队伍结构图
二、巡考员职责
1.准时参加巡考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并领取有关材料。
2.必须仔细研究考试文件,熟悉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
考试日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及变动情况。
3.巡考人员在巡视时必须佩戴巡视证件。
4.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岗,是否按规定领取、发放、收
回试卷。
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履行监考职责,检
查考场秩序如何。
6.检查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
决制止,不听劝告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7.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如遇到不
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8.巡考时如发现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大胆管理,及时纠正,对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不服从管理者,应记录其姓名以及考试地点、考试科目、考试班级等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
9.巡考时如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没收考卷,记录考试地点、考试科目、考生院系、年级、专业、姓名以及学生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经监考人员和巡考员共同签字并向学生明示后令其退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及补充说明等报学校教务
处。
10.巡考结束后填写《巡考记录表》,并及时交回安排巡视任
务的相关部门。
三、其它
1.本制度适合校内组织的全日制学生课程考试及补考考试的
巡考工作。
2.在校内组织的国家等级考试、选拔考试等其它考试的巡考
员职责按相关文件执行。
3.本制度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 日